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85號原告 劉意文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 律師
孟士珉 律師被告 郭文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15,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88,3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