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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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8號上訴人 謝明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仁璜 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按:上訴人 洪培綺 已先就其上訴範圍自行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2,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曾盈靜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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