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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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74號原告安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48,750元,及其中517,650元自民國112年10月6日起;其中443,700元自112年11月6日起;其中443,700元自112年12月6日起;其中443,700元自113年1月6日起,均至清償之日止,按每日以萬分之3利率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4月23日前之利息為86,816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1,935,56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35,5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2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7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曾怡嘉編號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新臺幣)利息起算日起訴前1日日息利率利息金額1517,650元112年10月6日113年4月23日0.03%31,166元2443,700元112年11月6日113年4月23日0.03%22,587元3443,700元112年12月6日113年4月23日0.03%18,594元4443,700元113年1月6日113年4月23日0.03%14,469元小計86,8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