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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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3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惠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惠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3包、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之結果,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另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1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及該案全卷可佐。又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3包、白色結晶1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各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2年7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9290號濫用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考(135號偵續卷第36頁),足證扣案之毒品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疑,是聲請人聲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檢驗前毛重檢驗前淨重檢驗後淨重1海洛因1包1.113公克0.803公克0.793公克2海洛因1包0.633公克0.321公克0.311公克3海洛因1包2.065公克1.417公克1.255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1包0.370公克0.055公克0.044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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