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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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35號原告 翁兆緯 被告 詹前發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17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周紹武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千禾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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