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小字第251號
原   告  曾喬欣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黃美華 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訴請返還不當得利,然被黃美華(生前住台○○○區○
○路○○○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98
年10月30日記載死亡之事實,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在
卷可稽,被告顯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於105年8月2日起訴時
,被告黃美華既已死亡,揆諸首揭法條,其訴顯不合法,應
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詹秀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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