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706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相對人旭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乙○○相對人丙○○原名 李呂秋 相對人唯聖電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旭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乙○○、丙○○(原名 李呂秋嬌 )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陸萬壹仟玖佰元,相對人唯聖電子有限公司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179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13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淑芬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61,800元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100元計361,900元由
相對人旭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乙○○、呂靜驊(原名李呂秋嬌)連帶負擔。
第二審裁判費21,993元由相對人唯聖
電子有限公司負擔。
合計383,8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