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178號聲請人甲○○
台北郵政第11827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5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附表:95年度除字第11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290││├──┼───────────────┼──────────────┼────┼───┼────┼───┤│002│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637││├──┼───────────────┼──────────────┼────┼───┼────┼───┤│003│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84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