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附民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283號原告 劉宗禮 法定代理人 劉星瑜 被告 李忤峸 (原名 李維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8年度審原易字第1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陳俐文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