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小字第2183號
上 訴 人 沈清楷 ( 沈天德 之繼承人)
沈健福 即 沈昭榮 (沈天德之繼承人)
沈俞君 (沈天德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63,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
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孟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