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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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15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佳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戊○○甲○○丁○○
之6丙○○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郭書豪法官許金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