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4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辛○○
丁○○庚○○戊○○己○○甲○○壬○○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411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⒈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0,000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陳述:與被告辛○○發生車禍糾紛,被告辛○○帶領一群青少年前往北縣樹林市○○街○段○○巷,把原告與 李魁昇 2人攔下,並包圍整台車圍毆,像欲置2人於死,因李魁昇受傷較為嚴重所以先行送醫,原告受有多處輕傷、內傷,因驚嚇過度而忘驗傷,造成原告精神恐懼與家人均擔心安危,導致一個月餘無法正常安心出門工作,所以請求賠償。
(三)證據:證人李魁昇為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辛○○等8人刑事部分,已於民國99年8月13日辯論終結,原告於辯論終結後之同年月日下午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士珮
法官楊明佳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江怡萱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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