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消債聲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聲字第2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梅君豪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梅君豪不免責。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四、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34條定有明文可參。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梅君豪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於99年10月11日裁定清算程序終止且已告確定乙情,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74號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號附卷可考。細譯聲請人聲請清算前之消費明細,聲請人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於94年9月2日至94年11月10日間陸續大額預借現金高達142000元,另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信用卡於93年1月16日、93年2月5日在福金旅行社消費5000元、11500元、於93年7月7日在尚智運動世界新南分公司消費1500元、於94年2月3日在音樂達世界旅行社消費18900元、於94年4月30日、95年3月16日、95年3月26在新光三越百貨信義分公司消費4777元、2100元、2600元,又持永豐商業銀行信用卡自93年8月至95年10月間於東森得易購有多筆密集分期消費金額累計高達十餘萬元,衡諸其消費款項,顯難認屬必要支出,並逾越其所得,且聲請人對其大量消費或連續性借款等並無清償能力,猶未撙節開銷反而毫無節制地消費及不斷預借現金,致使背負龐大債務,堪認聲請人確有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聲請人之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不同意債務人免責,是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第4款規定,本件聲請人不應免責,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