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2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2521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兼被告王浩雨
籍設高雄市○○區○○路00巷0號(高雄○○○○○○○○○)選任辯護人 蘇千祿 律師( 法扶 律師)上訴人兼被告 許哲維
莊正威
李彥融
呂皇樺
陳穆寬
陳儒剛
李登瀚 上一被告之選任辯護人 張克西 律師被告 汪明耀
籍設臺中市豐原區市○路0號(臺中○○○○○○○○○)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8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呂寧莉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頤杰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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