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48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中國兒童福利社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貳仟玖佰玖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蕭涵勻附件:
房屋部分依上訴人占有面積合計54平方公尺,換算約16.34坪,經乘以鑑定報告所示建物單價為每坪新臺幣(下同)33,598元,計算後為548,99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土地部分依上訴人占有面積6平方公尺,經乘以民國102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59,000元,計算後為2,154,000元。是房屋及土地部分總計為2,702,991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9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