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原交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9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原告 趙玉珍 被告 林明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原交易字第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鄭虹真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