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號聲請人香港商第一線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儀 代理人 曾華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年9月2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54號裁定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民國)││(新臺幣)││├──┼───┼───┼──────┼───┼─────┼─────┤│1│ 嘉澤端 │華南商│108年7月20日│香港商│131,995元│JD0000000│││子工業│業銀行││第一線│││││股份有│基隆分││有限公│││││限公司│行││司台灣││││││││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