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105號原告全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詹漢山 律師被告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私立立恩美語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9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