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302號原告臺南縣永康市農會法定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乙○○前原告與被告甲○○、丁○○、丙○○、召順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肆仟叁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陸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