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邱銘峰 律師選任辯護人 楊偉聖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營偵字第12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9月3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林臻嫺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