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158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乙○○因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其請求金額究為『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貳萬貳仟元』抑或欲縮短為『新臺幣貳仟壹佰捌拾壹萬貳仟元』?請查明並更正聲請狀之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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