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945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彰化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呈雲 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