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2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
理由按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上訴人甲○○於民國97年8月15日收受本院上開判決正本,並於法定期間內提出上訴,惟並未敘明上訴理由,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各1件在卷可參。上訴人上訴期間之屆滿日為97年8月27日(加計在途期間2日),現距該上訴期間屆滿日已逾20日,上訴人仍未提出理由書,爰依首揭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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