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海洛因(驗後淨重為肆點壹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刑法第40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前於民國83年1月29日23時許,在臺南市○○路○○○巷○○號之2,查獲 劉素雲林文瑞 等人賭博財物時,於現場扣得不知何人所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該物係為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揭聲請,除有聲請人檢送之83年度偵字第1530號偵查卷證資料可證外,上開扣案物品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認定確係海洛因無誤(驗後淨重為4點16公克),有該局83年3月14日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1份可稽,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海洛因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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