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秩聲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秩聲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秩聲字第5號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陳朝陽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不服移送機關即原處分機關民國113年6月11日彰警分偵社字第113037號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陳朝陽於民國113年5月25日晚間7時2分許,在彰化縣○○市○○路000號前,與 陳進誠 相互鬥毆,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對受處分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2,000元等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於案發前因見陳進誠無故毆打另名行動不便之老年人,便介入擋在2人之間,並請陳進誠停止暴行,詎陳進誠竟轉而拉扯受處分人之衣領作勢毆打,復持椅子及磚塊朝受處分人方向攻擊,受處分人為求終止現在不法侵害,僅得徒手推開陳進誠,此外即無任何攻擊或反擊之動作,所為純屬正當防衛,且無傷害陳進誠之意等語(本院卷第7頁、第77頁)。
三、按被處罰人不服警察機關之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聲明異議;聲明異議,應以書狀敘明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為之;簡易庭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5條、第57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互相鬥毆者,處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亦有明定。而所謂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彼此互毆,亦必一方初無傷人之行為,因排除對方不法之侵害而加以還擊,始得以正當防衛論,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與無從分別何方為不法侵害之互毆行為,均不得主張防衛權。況互毆係屬多數動作構成單純一罪而互為攻擊之傷害行為,縱令一方先行出手,而還擊(或還手)一方在客觀上苟非單純僅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為必要排除之反擊行為,因其本即有傷害之犯意存在,則對其互為攻擊之還手反擊行為,自無主張防衛權之餘地。
四、經查:㈠受處分人於113年6月17日收受處分書後,於同年月20日即具
狀向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聲明異議,此有該分局113年6月28日彰警分偵字第1130036776號函、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頁、第11頁),是本件聲明異議之程序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受處分人有於案發時、地與陳進誠發生肢體衝突此情,業據
陳進誠及受處分人分別陳述在卷(本院卷第16-17頁、第20-21頁),已堪認定,且觀卷存監視器影片擷圖(本院卷第23-39頁)之內容可知,案發地點乃供不特定民眾聚集之廣場,當時現場除受處分人與陳進誠外,尚有數位民眾身處在旁,核屬一公共場所無訛。
㈢經勘驗卷附現場監視器錄影光碟內存之影片檔案後,勘驗結
果如附件所示,此有本院113年8月2日勘驗筆錄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7-80頁)。自上開勘驗結果可知,本件衝突雖因陳進誠作勢毆打他人之行為遭攔阻後,旋推打受處分人而起,然受處分人遭受攻擊後即出手還擊將陳進誠推倒在地,並持續對陳進誠推打,進而發生彼此相互拉扯等肢體衝突,雙方顯處於互毆狀態至明,且受處分人在過程中甚至出腳踢擊已經摔倒在地之陳進誠,難認主觀上有何防衛意思可言,受處分人辯稱其除徒手推開陳進誠外別無其他攻擊行為,所為純屬正當防衛等節,核與客觀勘驗結果不符,殊難憑採。又受處分人與陳進誠間違序行為既係在具有公共場所性質之案發地點,且員警亦係因接獲民眾報案始到場處理(本院卷第13頁),自已對公共秩序及社會安寧造成相當程度之危害。從而,原處分機關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規定,對受處分人裁處罰鍰2,000元,於法尚無不合,受處分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57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刑事簡易庭法官許淞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9日
書記官林怡吟附件:
113年8月2日訊問程序勘驗筆錄⒈勘驗標的:卷附監視器錄影光碟內檔名「00000000000000」之檔案編號畫面顯示時間(0000-00-00)勘驗內容119:01:25至19:02:14⒈監視器畫面顯示拍攝之地點為彰化縣○○市○○路000號之土地公廟側邊廣場,現場有數名民眾。⒉畫面右側有1名頭戴黃色鴨舌帽及口罩之男子(下稱甲男)坐在椅子上,陳進誠站在甲男面前與甲男互相拉扯,受處分人見狀上前拉開陳進誠,與此同時陳進誠將甲男推倒在地,隨後受處分人站在甲男與陳進誠之間將雙方隔開,甲男起身後數次向陳進誠做出鞠躬拜託動作,陳進誠仍上前作勢毆打甲男,受處分人攔阻陳進誠遭其推打1下後,受處分人旋即大力推陳進誠1下,致其往後跌倒在地。219:02:15至19:02:58陳進誠站起身後,受處分人先後持木板、徒手推擊陳進誠各1下,隨後陳進誠拿取一旁之塑膠椅,受處分人亦馬上上前推擊陳進誠拿取該塑膠椅,雙方因此隔著塑膠椅相互拉扯、推擊對方,一路由畫面右側移動至畫面中間。319:02:59至19:03:56有一名身穿黑白條紋上衣之男子(下稱乙男)前往制止受處分人及陳進誠,乙男將陳進誠拉開而陳進誠欲離開之際,受處分人拿取塑膠椅往陳進誠身上揮擊,隨後塑膠椅掉落在地,受處分人與陳進誠再次相互拉扯在一起,過程中陳進誠有嘗試朝受處分人的反方向移動,嘗試脫離與受處分人之拉扯,但無法脫離,便持續與受處分人拉扯。419:03:57至19:04:01受處分人將原與其拉扯在一起之陳進誠用力的往其右後方甩出去,陳進誠旋即飛摔倒地,受處分人隨又上前以右腳踢陳進誠1下。519:04:02至19:05:07陳進誠站起身後,走至一旁拿取2個塑膠椅,受處分人見狀亦拿取1個塑膠椅,隨後陳進誠持手中的塑膠椅往受處分人揮舞1下,在旁民眾立刻上前制止雙方,並將陳進誠手中之塑膠椅均拿走,陳進誠原欲再拿取另1個塑膠椅,惟遭受處分人取走,雙方再次隔著塑膠椅理論,隨後陳進誠又走到一旁欲拿取1個塑膠椅,再度遭受處分人阻止,陳進誠遂往畫面右方步行移動,並在畫面中間之大樹花圃(下稱樹圃)上拿取1個磚磈,而原持2個塑膠椅跟在陳進誠後方之受處分人見狀立刻後退。⒉勘驗標的:卷附監視器錄影光碟內檔名「000000000-0e00-0000-0cd9-6e596ece1001」之檔案編號撥放時間勘驗內容100:00:00至00:02:01手持磚塊之陳進誠隔著樹圃與手持2個塑膠椅之受處分人理論,隨後陳進誠走到畫面右側拿取地上之木板1片後,將該木板往受處分人身上丟擲,受處分人則以手上塑膠椅阻擋,嗣陳進誠持磚塊逼進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則持塑膠椅不斷後退,乙男見狀再度上前制止陳進誠,並將陳進誠手上之磚塊取下丟至樹圃中,陳進誠對著受處分人叫囂一陣後,又至樹圃拿取磚塊並作勢丟擲,雙方再次對峙理論,但沒有進一步攻擊動作,且因為手持磚塊的陳進誠持續往受處分人的方向移動,而受處分人則採取向反方向後退以保持距離的方式因應,雙方便往畫面左下方移動離開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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