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4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96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鐘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3
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鐘月霞」之記載,應更正為「 鐘紫月 即鐘
月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當事人欄之記載,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書記官林宏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