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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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885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謝明璇  
債 務 人 徐帆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貳仟捌佰肆拾壹元,及其
  中新台幣伍萬貳仟■癡掍謈B伍元自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
  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
  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
  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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