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459號
原 告 陳文清
被 告 陳宗秩
被 告 陳文男
被 告 陳文良
被 告 陳瑛倩
訴訟代理人 陳信宇
被 告 陳信宇
被 告 黃陳聘
被 告 郭陳素霞
被 告 邱陳金 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七欄關於「台南市○○區○○段○○○○○○○○號
」記載,應更正為「台南市○○區○○段○○○○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
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書記官孫鈴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