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 郭小誌 (原姓名 郭懿文 )訴訟代理人 李春綢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馥如 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玖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元,扣除前繳聲請調解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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