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0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037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債權人係非自願性離職之釋明文件。
三、依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欄所載,債權人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期間為自民國85年7月25日起至民國95年2月28日止(共計9年8月,其中未滿一個月部分以一個月計),應僅得請求資遣費新臺幣676,666元,何以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新臺幣70萬元?如無依據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