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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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7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7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潉振
李顯宏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216號),被告等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黃潉振共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顯宏共同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黃潉振、李顯宏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按所稱販賣,以行為人明知為此類商品,具有營利之目的,將之販入或賣出,有其一即屬成立,並不以販入後復行賣出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8號判決參照)。查被告2人為警查獲時,雖未及賣出仿冒商品,然被告黃潉振係以意圖營利之目的而販入前開仿冒菸、酒,則被告等所為,自屬販賣他人商標商品。故核被告黃潉振、李顯宏所為,均係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罪。被告等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黃潉振曾於民國92年間因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簡字第2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93年5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考,雖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下稱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修訂累犯之挸定,以出於故意再犯者為限,將再犯為過失犯者排除於累犯規定,而有科刑規範變更之情事,然本件被告係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屬故意犯罪,是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裁判時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黃潉振、李顯宏為圖私利,販賣仿冒菸、酒,破壞市場公平競爭之秩序,損及商標權人之權益,惟念其2人犯罪後坦認犯行,深具悔意,態度尚稱良好,並兼衡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本案參與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另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由修正前所規定「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提高為「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一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之條件,第2項增訂「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而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之折算標準,係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以下900元以上折算一日),故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顯以修正前之折算標準對被告較有利,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被告李顯宏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其因一時失慮以致犯罪,且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應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認對被告李顯宏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2年。又被告李顯宏犯罪雖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後,惟緩刑之宣告,應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併此敘明(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金門高梁酒422瓶、仿冒香菸17,009包,係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商標法第83條之規定,均沒收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74條第1項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修正前),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蘇碧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書記官賀燕花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1、58度750ml裝金門高梁酒28瓶
2、58度300ml裝金門高梁酒120瓶
3、58度6000ml裝金門高梁酒48瓶
4、38度750ml裝金門高梁酒4瓶
5、38度6000ml裝金門高梁酒83瓶
6、38度300ml裝金門高梁酒136瓶
7、特選58度750ml裝金門高梁酒配售專用酒3瓶
8、七星硬盒1660包
9、MILDSEVENSELECT2690包
10、MILDSEVENLIGHT120包
11、MILDSEVENORIGINAL3000包
12、峰香菸1240包
13、萬寶路香菸129包
14、長壽黃色硬盒香菸4410包
15、長壽尊爵硬盒淡菸630包
16、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80包
17、長壽白色軟盒淡菸140包
18、尊爵G7香菸250包
19、尊爵G10香菸750包
20、白色大衛杜夫香菸1000包
21、紅色大衛杜夫香菸500包
22、黑色大衛杜夫香菸410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