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8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本院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復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惠芳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工具│├──────┼──────────┼──────────┤│宣告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如│罰金新臺幣柒萬伍仟元│││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如易服勞役,以新臺│││仟元折算壹日│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8年9月12日│98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機關│署98年度偵字第25856│署98年度速偵字第7045││年度案號│號│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交簡字第6312號│98年度交簡字第6845號││事實審├──┼──────────┼──────────┤││判決│98年11月13日│98年12月8日│││日期│││├───┼──┼──────────┼──────────┤││法院│同上│同上││├──┼──────────┼──────────┤│確定│案號│同上│同上││判決├──┼──────────┼──────────┤││判決│98年12月14日│98年12月28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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