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52號聲請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罪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等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妨害風化罪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犯妨害風化罪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並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
刑事第17庭法官林鈺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惠萍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附表:被告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號│名│刑│日期│案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法院、案號│確定日│├─┼───┼───┼──────┼─────┼─────┼───┼─────┼───┤│一│共同圖│有期徒│99年2月11日│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99年│板橋地院99│99年│││利媒介│刑六月│至│年度速偵字│年度簡字第│3月│年度簡字第│5月│││性交││99年2月22日│第1382號│2231號│26日│2231號│3日│├─┼───┼───┼──────┼─────┼─────┼───┼─────┼───┤│二│圖利媒│有期徒│99年4月7日│板橋地檢99│板橋地院99│99年│板橋地院99│99年│││介性交│刑六月│至│年度速偵字│年度簡字第│5月│年度簡字第│6月│││││99年4月14日│第2627號│4157號│20日│4157號│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