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58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5882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永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惟聲請狀稱債務人已經清償180萬元,現欠320萬元等語,前後顯不一致,請查明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
二、請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9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