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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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18號聲請人 陳秀美 代理人 孔姵涵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蔡岳霖┌──────────────────────────────────────────────────┐│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1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張│1000股││├─┼───────────────┼──────────────┼────┼───┼────┼───┤│2│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0││1張│414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