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即原告戊○○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告丁○○、乙○○、丙○之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茲依原告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對被告丁○○、乙○○、丙○應送達之文書准為公示送達。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王惠一~B2法官吳上康~B3法官蘇清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李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