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審簡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5號原告翰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華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 律師被告 李源智
陳麗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1776號詐欺等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4年度審簡字第176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呂政燁法官陳諾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宜婷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