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1號原告 曾綉嬪 訴訟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海苗 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然本件依原告之聲明,係對於 黃宗哲 遺產請求確認繼承權是否存在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應按遺產之價額,徵收訴訟費用。又如繼承人有數人時,應就遺產之價額,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亦未提出黃宗哲之遺產項目、繼承系統表,致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據以徵收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或提出黃宗哲遺產項目清單(如有不動產者,應提出最新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俾供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