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8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宗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宗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朱宗洋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㈠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7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㈡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3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揭㈠、㈡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3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109年8月21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072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雅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