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憶寧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憶寧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憶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9年3月25日送監執行(入監前已執畢刑期140日),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98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5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1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簡字第397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108年度審訴字第106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上開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9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受刑人因上開罪刑,於109年3月25日入監服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考。
四、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且受刑人於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9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