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世全
籍設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號(即法務部○○○○○○○)上列受刑人因搶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世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世全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13日送監執行(自105年7月13日至107年2月15日止,先執行另案殘餘刑期),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撤銷假釋後應執行殘刑1年7月27日在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5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又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289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5月,均予確定。受刑人於105年7月13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殘刑及各該罪刑,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3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2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40878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為憑。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梁世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翊凱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