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庚○○
辛○○己○○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八九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庚○○、辛○○、己○○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各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工具均沒收。
事實
一、庚○○、辛○○、己○○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犯意,結夥三人自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五月廿一日至同年廿四日十五時,持尖硬硬、銳利,客觀上可為凶器使用之字螺絲起子、板手、瑞士刀等為竊盜工具(詳如附表一),由一人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接應、一人把風、另一人持工具撬開車門方式:㈠台北縣、市如附表㈡所示之時地共同撬開乙○○等人之客車,行竊行車電腦等物既遂(詳如附表二)。㈡又於上開期間內,在不詳之時地,分別竊取七次,而竊得汽車行車電腦盒各一組,及高速公路回數表四十張(每張價值新台幣三十八元),計竊取停於三重市○○路○段○○號厚德國小前之營業小貨車車內(車號不詳)、台北縣新莊市某地之二部不明之車號不之車內、在台北市新生公園旁二部車號不詳之車內、台北市○○○路、光復北路口車號0輛不詳之車內行車電腦盒。及不詳車上之高速公路回數票四十張最後一次在九十一年五月廿四日十五時己○○行竊丁○○公司之車牌號碼000000號營小貨車撬開車門後為經被害人丁○○發覺靠近查看,庚○○乃開車載辛○○、己○○脫逃而未著手竊盜,丁○○及時報警追捕查獲。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時地竊盜事實業據被告等供認不諱,核與附表二被害人乙○○等五人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贓物認領保管單五張附卷及詳如附表一之行竊工具扣案可稽,並有被害人不詳,扣案之另外六組行車電腦可證,事證明確,被告等竊盜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等所為十一次竊盜均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加重竊盜罪。被告三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等十一次竊盜犯行,時接事同,所犯罪名同一,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應論以連續犯一罪並加重其刑。前揭六次不詳被害人及附表㈡編號3部分,公訴人雖未起訴在內,惟此部分與起訴之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判。爰審酌被告等所犯雖為雙重加重條件之加重竊盜罪,及所犯竊盜多達十一次,第十二次因尚未著手而未予論罪,其情節非輕,本應從重量刑,估念其等均無犯罪前科,且犯罪後坦承所犯,並表示悔過,態度尚稱良好等情,並參酌被告等其餘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工具為庚○○所有供犯本案之罪所用,依法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四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廿二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依據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②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③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④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⑤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⑥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㈠:
起子十支、鐵鉗三支、電纜剪一支、丁字板手五支、鐵絲六支、工具五組、瑞士刀二組、破壞鎖二支、剪刀一支、膠帶一個、開鎖鐵片二支。
附表㈡:
┌─┬───────┬──────────┬───┬──────────┐│編│行竊時間│行竊地點│被害人│竊盜所得││號│││及車號││├─┼───────┼──────────┼───┼──────────┤│1│91.5.21.23:00│台北市○○區○○街五│乙○○│福特行車電腦一組│││許│號道路新生公園附近│EZ9640││├─┼───────┼──────────┼───┼──────────┤│2│91.5.24.00:30│三重市○○街高速公路│丙○○│福特行車電腦及Alpine│││許│ 涵洞 下│Q25929│汽車電視一套、高速公││││││路回數票張(每張價││││││值新台幣四十元)│├─┼───────┼──────────┼───┼──────────┤│3│91.5.24.07:00│台北市○○區○○○路│蘇昌信│福特車行車電腦一組│││許│、光復北路口│││├─┼───────┼──────────┼───┼──────────┤│4│91.5.24.19:30│台北市○○區○○街、│甲○○│福特車行車電腦一組│││許│民族東路口│G84647││├─┼───────┼──────────┼───┼──────────┤│5│91.5.24.20:00│台北市○○區○○○路│戊○○│福特車行車電腦一組│││許│、光復北路口│Q79707││└─┴───────┴──────────┴───┴──────────┘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