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二五號
聲請人甲○○台北郵政八之二0一信箱右聲請人因標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違反清算人就任聲報期限之規定,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一百十三條、三百三十四條規定,準用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二、查標體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係於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日選任甲○○為清算人,清算人並於八十五年六月十日同意就任,此有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各一份在卷足憑,惟受罰人遲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始具狀向本院聲報清算,已逾前述聲報期限之規定,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幸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