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59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智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項銓平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提出合建契約書之當事人為巨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項銓平,而非聲請人個人名義,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及地址(「許智富」或「巨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二、若聲請人為巨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該公司大小章正本。
三、若聲請人為許智富,請釋明對相對人項銓平個人請求給付之依據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