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2年度花小字第2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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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邱浩敏
被   告  金龍勇
上列當事人102年度花小字第2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3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張任萱
    通 譯 盧易慧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下同)94年2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94
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法院書記官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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