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8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聘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8號抗告人即原告 陳俊穎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萬里區大坪國民小學間聘任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83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所提之抗告狀,亦未依行政訴訟法第58條規定,由抗告人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應徵之裁判費,及另行提出已補正簽章之抗告狀,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林麗真法官林淑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