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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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399號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熊芮 原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之外,尚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又債權讓與,於讓與人及受讓人間雖已發生效力,但依法應通知債務人,於未完成通知前,除另有規定外,對債務人尚不發生債權讓與之效力,該受讓人即非債務人之債權人,自不得對該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第374號裁定意旨參照)。據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又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待相對人抗辯,法院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第297條第1項所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熊芮原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雖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之信函,然而該債權讓與通知函並未合法送達給債務人,有債權人提出之「查無此人」退回信封影本在卷可稽,其債權讓與通知程序顯然尚未完成,且債權人迄未能提出已合法通知之相關文件,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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