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壢簡字第16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壢簡字第167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育康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7年度偵字第23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莊育康犯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違法重建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莊育康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違法重建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工人而為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爰審酌被告前經主管機關強制拆除其違建後,猶在原處再行重建,漠視建築法規保護民眾公共安全之意旨,並造成市容及主管機關對建築物管理之不利影響,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與違建面積大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榮寬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淑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95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偵字第2338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3388號被告莊育康男5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居桃園市○鎮區○○路0段000巷00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育康明知建築物非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違反規定擅自建造者,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又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不得違反規定重建,竟基於違反前揭規定之犯意,於民國106年9月間,未依法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即僱用數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在桃園市○鎮區○○路0段00號、71號後方(桃園市○鎮區○○段○○○○○○○○○號),興建高度1層約0.3公尺、面積約400平方公尺、鋼筋混凝土柱頭之違章建築物,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於106年12月28日派員強制拆除;其後莊育康仍未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造執照,而於107年1月間,僱用數名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子,在原處重建高度1層約3至6公尺、面積約400平方公尺、鐵皮鋼架造之違章建築物,復經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於107年3月26日派員前往上址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育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土地登記謄本、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106年10月12日平區工興字第6941號)及所附照片4張、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06年10月23日桃建拆字第000000000000號公告、同處107年1月3日桃建拆字第1070000226號函、同處106年度違章建築及其他拆除工程拆除成果報告、同處違章建築拆後重建宣導單、桃園市平鎮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107年3月37日平區工違字第7206號)及所附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法強制拆除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9月11日
檢察官廖榮寬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葉國彥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