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囑執行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902號聲請人 張文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 張阿金 之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被繼承人張阿金之親屬系統表,包含四親等內之同輩血
親(如: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之姓名、年籍資料、存歿情形、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陳明本件無法由親屬會議選定遺囑執行人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提出適當遺囑執行人人選(須非繼承人、受遺贈人之公正
人士)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以及其同意擔任之同意書正本(因本件聲請人張文桐為繼承人,係屬利害關係人,不適宜擔任本件之遺囑執行人)。
(三)、104年3月4日召開之親屬會議總共通知被繼承人何位親屬參與,並提出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
(四)、被繼承人是否無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如:兄弟姊妹、堂
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或四親等內同輩血親不足法定人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五)、被繼承人張阿金之除戶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