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8年度潮小字第261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261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佳玲
       陳五娘
被   告 丁○○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7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甲○○、丁○○於民國96年12月24日將
門牌號碼屏東縣○○鄉○○村○○路○段○○號,稅籍編號Z0
0000000000號磚造鐵皮房屋(下稱系爭建物),作價新台幣
(下同)720,000元出售原告,雙方約定其中價金400,000
元歸被告甲○○、丁○○,其餘320,000元歸被告乙○○,
並訂有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為憑,詎原告依約給付被
告甲○○、丁○○90,000元及被告乙○○10,000元後,始獲
悉系爭建物竟係訴外人 邱陳壬妹 所有,且遭法院查封,故本
件買賣應屬無效,原告受有價金之損害,爰提起本件訴訟等
語,並聲明:被告甲○○、丁○○應給付原告90,000元,被
告乙○○應給付原告10,000元。
二、被告抗辯略以:系爭建物確實係被告甲○○出資建造,原告
於96年12月10日將系爭建物出租給訴外人 吳倫標 ,曾經收取
吳倫標房屋租金100,000元,原告將該租金100,000元充當
系爭協議書之價金,故原告所給付之100,000元價金,被告
應有權利收取,原告不應任意指系爭協議書為無效,況且被
告乙○○並非系爭協議書之當事人,原告不應向被告乙○○
請求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與被告甲○○、丁○○訂有系爭協議書,以720,00
0元買受系爭建物,並已先行給付100,000元價金一情,業
據其提出系爭協議書、支票、收據影本各1份為證,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是本件應予審酌者為被告有無以
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使契約無效之情形?或原告得否
行使解除權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價金?經查:
㈠系爭建物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並經被告甲○○、丁
○○及邱陳壬妹之債權人 張清松 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於97
年1月15日以96年度執字第37501號強制執行事件查封在案
,嗣因特別變賣程序,仍無人應買,依強制執行法第95條第
2項規定視為撤回,並已塗銷查封等情,業經本院調閱該卷
宗核閱屬實,是系爭建物係原告與被告甲○○、丁○○於96
年12月24日訂定系爭協議書之後始遭查封,並於本件言詞辯
論終結前已除去查封狀態一情,應堪認定。是被告甲○○、
丁○○尚非以自始客觀不能之給付為契約之標的,系爭協議
書難謂有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所定契約無效之情形。
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
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民法第316條定有明
文。查系爭協議書第2條規定:「甲方(指原告)無條件同
意乙方(指被告甲○○、丁○○)及大哥(乙○○全家人)
共同居住房屋坐○○○鄉○○村○○路○段○○號至3年(99
年12月31日)3年屆滿後,乙方及大哥(乙○○)移交房屋
,保持現狀移交甲方,不得藉故拖延,否則罰每月租金每戶
各5,000元,且不得請求甲方任何補償」,足見系爭協議書
已約定交付系爭建物之時間為99年12月31日,又該建物係屬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已如前述,雖無從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惟仍得為交易之客體,出賣人即負有依民法第348條規
定交付其物,使買受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本件系爭建物就
何時交付之契約重要之點,系爭協議書既已有明訂,堪認被
告甲○○、丁○○關於移轉系爭建物所有權之履行期即為99
年12月31日,是於履行期屆至前,難謂被告甲○○、丁○○
有何給付義務之違反,故原告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被告返還
所受領之價金,即屬無據。
㈢又原告主張系爭建物係邱陳壬妹所有,被告甲○○不應與原
告訂立系爭協議書,故系爭協議書無效一節,惟買賣契約係
債權行為及負擔行為,而非處分行為,本不以有處分權為必
要,縱使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仍屬有效,故原告主張系
爭建物非被告甲○○所有,系爭協議書無效一節,尚難遽以
採信。
四、綜上所述,系爭協議書並無民法第246條第1項前段所定契
約無效之情形,且被告甲○○、丁○○負有將系爭建物所有
權移轉給原告給付義務之履行期尚未屆至,原告自無從以被
告債務不履行為由而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被告收受原
告交付之買賣價金,自有法律上之原因。從而,原告本於買
賣契約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甲○○、丁○○給
付原告90,000元,被告乙○○給付原告10,000元,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陳威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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